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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宏裕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5-03-2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宏裕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天津市宏裕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我所于2025年3月19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宜通〔2025〕73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宜通〔2025〕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2025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宜通〔2025〕737号 天津市宏裕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MA05U7UU0B)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万壹仟捌佰玖拾贰元柒角肆分(31892.74)元,限2025年4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税 目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限期缴纳税款金额 (小写)限期缴纳税款金额 (大写)税款滞纳日期
增值税通用设备2023-07-012023-07-3128032.67贰万捌仟零叁拾贰元陆角柒分2023-08-16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2023-07-012023-07-31981.14玖佰捌拾壹元壹角肆分2023-08-16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024-05-012024-05-318.39捌元叁角玖分2024-12-04
增值税通用设备2024-05-012024-05-312870.54贰仟捌佰柒拾元伍角肆分2024-06-20
合计金额——————31892.74————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二O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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